今年会

今年会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发布者:党政办公室发布时间:2021-10-12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宿学生和学生公寓管理,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生活秩序,营造安全、整洁、舒适、文明、健康的宿舍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0161216日颁布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住宿学生的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校、有利服务、便于管理的原则。树立良好的大学生形象,遵守社会公德。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按今年会《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的服务与管理,学校学生处宿舍管理一科、管理二科负责学生公寓管理、设施维护、日常服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学生公寓进行检查,对违规违纪学生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接受学校提供的住宿服务的权利,有依照有关规定交纳费用的责任。

    第五条 学生走读应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告知,以明确离校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责任。

    第六条 学生住宿有使用公寓设施设备的权利,有爱护设施设备、损坏照价赔偿的责任。

    第七条 学生在公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公寓秩序、爱护环境卫生、不做影响和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八条 寝室分配及公共物品

(一)学校统一为学生分配寝室。新生入学后按分配的寝室对号入住,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调换寝室须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提出申请,并由公寓管理科批准,方可进行。

(二)每间学生寝室推选寝室长一名,其职责是协助二级学院做好寝室成员的思想工作,搞好寝室卫生及日常管理。

(三)因休学、转学、退学等情况需退寝者,必须经所在二级学院确认后,持相关证明到学生处公寓管理科办理退寝手续,次日搬出寝室。

(四)寒暑假期间,未经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科批准,学生不得在寝室滞留。

(五)毕业生离校时,公寓管理人员检查验收房间合格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六)学生寝室内配备的床、桌、柜、凳、床垫及相关设施,不得随意挪出室外和挪做它用,也不得将学校其它地方的物品擅自拿到寝室使用。

(七)不得私换门锁,门锁如果丢失,须送一把更换后的钥匙到所在公寓楼值班室。

(八)爱护公寓(寝室)内公共设施,如有人为损坏,按价赔偿。

(九)公寓(寝室)内公共设施不得自行维修,如有损坏,需到所在公寓楼值班室报修。

    第九条  寝室用电及电脑使用

(一)寝室内电线不准拆动,不准私接乱拉电线。

(二)寝室内不准使用电褥子、电饭锅、吹风机、电熨板、热宝、热的快、插电式饮水设备、电风扇、电炉子,变压插排等阻性用电器具。公寓管理人员(含自管会学生干部)有权没收上述物品,并追究使用者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如发生电灯不亮、电源无电等现象,须立即报告公寓管理人员或值班人员,由专职电工进行维修,不得私自拆动。

(四)控电柜安装在学生公寓内,由专人负责管理。除管理人员外,任何人不得私自启动开关设备,如违反此规定,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五)寝室内电脑持有者和使用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严禁制作、使用、复制、传播含有反动、黄色淫秽等违法内容的各类文字、图像、音频、视频文件和程序,严禁设计或使用计算机病毒黑客程序等,破坏校园网或互联网的安全,违者按有关法律和校规严肃处理。

(六)电脑使用过程中应保证用电安全,如有意外,要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修理电路,违者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

(七)寝室内电脑持有者和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作息制度,不得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

    第十条  走读及取消住宿资格

(一)办理走读的学生必须有直系亲属(父母、哥姐)住在哈市或经直系亲属同意并签订走读协议,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申请,由所在二级学院核实学生情况是否属实,如不符合要求,不予办理。

(二)签订走读协议时必须要求学生家长亲自来校,不允许其他人代签,学生家长须携带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签订走读协议次日必须搬离寝室。

(三)走读协议一经签订,取消该生在校床位。

(四)实习生可由所在二级学院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报学生处办理退宿或走读手续。

(五)学生因违纪取消住宿资格,必须由学生家长亲自来校办理手续,学生家长须携带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办理完成手续后,次日必须搬离寝室。学校为取消住宿资格学生保留原床位。学生在取消住宿资格期间表现良好,3个月后可提出申请返校住宿,经二级学院及学生工作部审核同意后可申请回到原寝室住宿。

第三章 学生公寓安全及秩序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公寓安全防火及学校其它有关规定,对严重影响公寓安全、住宿秩序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同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取消住宿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未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不得晚归及夜不归寝。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定时开门、锁门。关门后不得随意出入,如有特殊情况,须由辅导员向公寓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并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出入。因学校或二级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需要晚归者,须经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科批准,提前通知公寓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学生寝室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煤油炉等易引发火灾的物品;严禁存放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公寓内燃放烟花爆竹、扔玻璃瓶等易碎物品;严禁燃烧纸张和杂物。

    第十五条  公寓内禁止大声喧哗、打闹、跳舞、溜冰、玩球等;禁止乱涂乱画;禁止喝酒、打麻将、赌博;禁止饲养宠物;禁止在公共区走廊晾晒衣物、摆放杂物;禁止存放自行车、摩托车等;海报、通知等需张贴在指定位置。

    第十六条  严禁干扰、阻碍、威胁、恐吓、漫骂、殴打公寓管理人员及学生干部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严禁外来人员和异性学生进入学生公寓,学生家长须经公寓管理科批准方可进入。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内禁止学生从事任何形式的商务活动。

    第十九条  严禁爬墙(窗)进出学生公寓,因此种行为导致的后果由本人负责,同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取消住宿资格。公寓内私自翻越门禁、护栏,不进行面部识别进出公寓门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门禁设施损坏的给予记过处分,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个人贵重物品应随身妥善保管;严禁将现金等其他贵重物品放在寝室,否则丢失自负。离开寝室要及时落锁,不得将寝室钥匙借给非本寝室人员。

    第二十一条  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及公寓管理人员有权对外来人进行盘查。

    第二十二条  来访客人应在公寓值班室登记,并应遵守有关规定在会客室走访学生,不经同意不得进入公寓楼。

第四章  学生公寓卫生及标准化寝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寓卫生

(一)学生公寓公共区域(走廊、楼梯等)卫生由物业公司负责,公寓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学生寝室内务卫生由住宿人员负责,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寝室卫生检查,学生处公寓管理科负责指导,抽查。学生寝室须按学校“标准化寝室”相关要求进行整理。

(二)住宿学生要保持好公共卫生。禁止在公寓内外墙壁及门窗玻璃上乱贴乱画;禁止向公寓走廊、洗漱间水池、便池、下水道内倾倒杂物或垃圾;禁止从窗户或阳台向外泼水,抛扔果皮、纸屑及其它物品;禁止随地吐痰、污损墙壁、随地大小便。

(三)学生处及二级学院将按照标准化寝室要求,每周二对学生寝室安全卫生等进行全面检查,每周一、周三、周五进行抽查,检查抽查结果将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体系中,并作为品德鉴定、发展党员、各类奖助学金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等的重要依据。

(四)在每周二组织的安全卫生全面检查过程中学生不允许躺在床上,在保障床铺整洁的情况下可坐在床上及椅子上休息等待检查;在定期组织的抽查过程中,在保障室内卫生整洁的基础上,学生可以躺在床上休息;在等待检查抽查的过程中学生可不必在室外等待检查抽查。

         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寝室要求

1、寝室门侧面粘贴值日生轮流表,值日生按时清扫室内卫生,寝室长监督督促。

2、寝室布置(椅子凳子、脸盆、清洁用品、热水瓶)要按标准化要求定点摆放,力求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见摆放图)

3、桌上可放置水杯等少量物品,人离寝室须将方凳和椅子置于桌下。

4、被子干净、整齐一线,床单干净、整齐一线。

5、床下备品整齐,有序摆放。

6、书架物品摆放整齐,储物箱摆放在桌下或衣柜上方。

7、水壶摆放成一线。脸盆内只可放置洗漱用具,不可将脏衣服长时间堆放或浸泡脸盆中。

8、寝室要时刻保持清洁卫生,经常通风换气。

9、寝室地面及门口无垃圾、污水,保持清洁干净。

10、门、窗、玻璃、桌椅、柜子、暖气干净无灰尘,室内无挂件。

11、寝室门面干净无字迹,不粘贴海报、广告纸,墙角无灰无蛛网、墙面无粘贴等。

12、日光灯具、电闸箱上无修饰物、无灰尘。

13、卫生用具摆放整齐,卫生角不可堆放垃圾和饮料瓶等,随时清理。

14、寝室内电源插排安全,网线、电源线布置合理有序美观,床上不能放置电源插排。


XML 地图